公益性公墓建设难以落实

2025-04-07

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制度包含骨灰存放,需建立公益性公墓。目前公益性公墓建设成为殡葬改革的短板。2004年,北京市完成长青园骨灰林建设并投入使用,成为国内首个城市公益性公墓。但全国公益性公墓建设仍不乐观。首先殡葬用地无地可用,大多数城市在编制城市规划方案时,没有将殡葬用地单独列出。作为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地方政府在出让过程中一般采取划拨方式,相对于商住用地的土地出让模式,地方政府会因此减少很多地方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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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服务费用偏高

2025-04-05

目前殡葬市场没有制定整套的行业规范,不能对全行业的设备、用品进行质量鉴定,监管薄弱,缺乏制约机制,致使殡葬行业市场混乱,竞争无序,服务性收费价格高,服务态度差,而且一些公墓存在乱建现象,解决困难,百姓负担重、意见大。甚至有些公墓进行高价买卖和修建豪华公墓等违法问题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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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一大青村公益化殡葬服务的推行成效

2025-04-05

大青村,宽甸县经济较为落后的一个村。1999年,大青村对殡葬制度进行了改革,凡是有死亡人员,一律到县殡仪馆进行火化。2009年9月4日,大青村村民向宽甸县纪委诉求宽甸殡仪馆收费不合理,原因是丧者在县殡仪馆火化,丧者亲属到殡仪馆营业厅办理火化事宜的相关手续,在营业窗口,丧户在表达自家己经在到殡仪馆之前己经为丧者备有骨灰盒一事与营业厅业务员没有表达清楚,故当时营业厅的工作人员没搞清楚,有所误会,工作人员告知其家属非正常渠道购买的骨灰盒不予寄存,所以开了骨灰盒发票,而丧者家属并没用此骨灰盒寄存骨灰。因此县纪委对县殡仪馆进行检查,调查发现此问题的产生在于县殡仪馆工作制度不完善,存在工作中与丧者家属沟通不到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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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化殡葬服务的意义

2025-04-05

生老病死是作为自然人的生命历程规律,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说殡葬也是人的社会化过程中的重要一环,是每个人都无法摆脱的社会现象。为了保证人的社会化过程中的基本权利,我们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有关生育、疾病预防与医治、养老等法律法规。而死亡也是与出生、老化、疾病一体的,与死亡相关的殡葬也应该像现有的保障人们基本生活与生存权利的制度一样,需要通过公益化来实现,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在真正意义上体现对人的生存发展权利的保证,也是“以人为本”的根基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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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式殡葬用地模式

2025-04-02

在生态系统承载能力允许的前提下,科学合理的利用生态工程、社会工程以及系统工程等,对殡葬用地区域外的资源进行最大限度的开发和利用,从而将健康文明的殡葬文化体现出来。作为当代的生态殡葬用地,必须要将其对空间资源的高效利用率以及持续发展和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优势充分的发挥出来,才能为我国的殡葬改革奠定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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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体式的殡葬用地模式

2025-04-02

采取向上层要空间然后集约大量土地进行殡葬的方式就是我们所说的立体式殡葬用地模式。这种模式最大的特点就是在实际实施的过程中,形成了与平面模式相对的新模式。而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由于其通过使用上层空间而节约了大量的墓地,从而增加了单位面积埋葬骨灰的数量,而这也促进了土地利用率和价值的有效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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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殡葬管理体制改革

2025-04-02

1、转变政府职能,明确职责 政府部门必须要积极的进行其职能的转变。而这也是目前殡葬体制改革最重要的内容,也就是说政府部门必须要站在行政的角度,制定相关的强制性规定,坚决不允许政府介入殡葬消费市场,同时在进行殡葬管理的过程中,必须坚持政事分开的原则,对政府部门在殡葬管理机构中的职能与职责予以明确的划分,才能将殡葬管理机构与我国殡葬服务单位完全的剥离,市政府真正的成为殡葬管理机构与殡葬服务单位的中间人,认真的履行政府赋予其的职能,而无需介入殡葬消费市场中,才能促进殡葬管理部门公信力的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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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明确购墓者经营性公墓买卖合同的权利属性

2025-03-31

笔者认为,购墓者通过经营性公墓买卖合同享有墓穴、墓碑及附属建筑物的所有权和公墓所附土地的租赁权。资质健全的建墓主体通过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规划修建运营经营性公墓,将公墓出售给具有资格的购墓者,其始终持有公墓所附土地使用权和公墓运营管理的权利。购墓者通过与建墓主体签订经营性公墓买卖合同后,从建墓主体处继受取得墓穴、墓碑及附属设施建筑物的所有权和公墓所附土地的租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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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墓者与第三人之间的流转

2025-03-31

购墓者与第三人之间的流转是指已经与建墓主体签订经营性公墓买卖合同的购墓者将其公墓转让给第三人使用。无论是“炒买炒卖公墓”、传销、提前销售还是购墓者与第三人之间的私下流转,一系列行为都受到国家公墓立法与地方性公墓立法的严厉打击。原购墓者出售已购买的公墓,或因特殊原因不可能再使用特定公墓,或因利用投机倒把“炒买炒卖公墓”以获取不当之利益。第三人购买已出售的公墓,或因公墓供不应求、“一墓难求”,或因不符合建墓主体的销售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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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墓主体与购墓者之间的流转

2025-03-31

建墓主体与购墓者之间的流转是指资质健全的建墓主体向有资格的购墓者出售公墓,购墓者即可在一定期限内有偿享有相关权利,建墓主体与购墓者之间的流转主要通过经营性公墓买卖合同这一媒介实现。经营性公墓买卖合同是买卖合同的类型之一,内容一般包含建墓主体与购墓者(或使用人)的基本信息,公墓位置及规格,合同双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义务及解决争议的方式等。基于我国经营性公墓相关法律的空白或经营性公墓买卖合同特殊性的原因,导致建墓主体与购墓者之间存在相当多的权利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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