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墓选址过程中民间法与现代法的互动

发布时间:2024-11-20  浏览量:

    在农村公益性墓地的选址过程中,往往自然方面的矛盾比较好协调,因为涉及的利益比较单一化,且自然环境相对稳定,可以较为合理的规划,而涉及到人文领域,如中国传统文化、当地多样的民族习惯和殡葬传统的问题,则不能同一而论。这就涉及到了传统文化民族习惯与现代化法制化发展过程的互动问题。这是一个法理学的问题。

                         杭州公墓,径山竹茶园,如意陵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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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传统文化民族习惯与现代法制化过程互动时,其实是两种权利在博弈。一是农村居民按照自己传统文化民族习惯进行殡葬活动的自由权,另一项权利是殡葬改革中行政机关所具有的统一殡葬管理,设置集体的农村公益性墓地的权利。

    一方面,不能因为殡葬改革要统一管理,革除农村落后封建的殡葬传统,就把所有传统文化民族习惯都“一棒子打死”。在这里,相关行政机关要做出合法且合理的划分,究竟哪些是应该被革除的封建迷信,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而哪些是当地传统殡葬文化中抑或民族文化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为殡葬工作的特殊性,这项工作尤为重要。假设这项工作没有做好,将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

    第一、可能导致殡葬改革过程的艰难推进。第二、极有可能会积累民愤,带来社会秩序的不稳定。第三、还有可能导致行政违法现象的产生。农村公墓建成后必然面临的工作就是集中迁坟安置,如果选址时无视传统或者民族习惯,村民们很难同意迁坟。这样,在行政工作中,一种可能是下级强制执行上级的命令,在行政工作中出现一些行政违法的现象;另一种可能是有些经济条件比较好的村民为了不迁坟,贿赂村里的干部,助长不正之风。由此可见,在殡葬改革的法制化、文明化过程中,传统的文化、殡葬的传统、民族的习俗中值得保留的部分绝对要予以考虑。

    另一方面,殡葬改革是殡葬领域法制化、文明化的必经之路。我们不能忽视农村公益性墓地合理选址设置后的巨大裨益,尤其是在节约农村集体土地资源、合理管理农村殡葬、保护农村自然环境、革除殡葬陋习等方面。不能因为改革存在困难就畏缩不前,面对问题并且找到问题的解决方案才是行政机关在立法和执法过程中应该考虑的问题。所以,相关行政部门,包括村委会合理的选址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的权利也非常需要被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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