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丧葬的双重社会控制:习俗与法制

发布时间:2024-11-16  浏览量:

    死亡是一种事实,如何面对和处理死者依赖于规范,最早的规范就是作为非正式制度的丧葬习俗,而国家则不断建构了关于丧葬的正式制度。丧葬融汇了对死亡的理解,是人们对死亡的现实反应。不同的群体在不同的时空中经由生活实践孕育出关于生命与死亡的世界观,形成不同的丧葬制度。丧葬制度既是具体的死后事宜安排,又是对活人与死者、活人间的关系的安排和体现。无论习俗还是国家法制都定义着何为合规、何为越轨。

                          杭州公墓,径山竹茶园,如意陵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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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国古代,丧葬在孝道文化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然而它的社会功能更体现在对礼法秩序的维护上,其根本上是一种来自国家的社会控制。人固有一死,然而死的等级却不同,《礼记》云:“天子曰崩,诸侯曰莞,大夫曰卒,士曰不禄,庶人曰死。”整个殡葬过程中的用器和仪式,自死亡开始到入土无不显示着阶级的差异,同时,各朝各代也在律法中详细规定了实行准则与处罚方式。古代中国的民间生活与上层统治者之间具有共享的世界观,汉文化中的丧葬习俗体现了“礼”的精神。同时,现代国家建立之前,国家对各少数民族的管理也没有能力深入到丧葬这样一些民俗领域。也因此,在国家关于丧葬的规范设计与民间的丧葬秩序之间没有过大的张力和冲突。

    而在当代社会,现代殡仪馆、医院和公墓的产生表明对于死亡的监管发展为一种更加苛刻的卫生文化和土地资源管理,在这个过程中,法制的运用成为现代国家推行丧葬公共管理的共识。随着《殡葬管理条例》的出台,可以发现,国家已经从一种地理区域上的划分(火葬区还是土葬区)和民族身份的划分(汉族还是少数民族)来预设我们死后的尸体处理选择方式。死后也并不意味着我们脱离了国家对我们的身份管理,火化遗体必须要有死亡证明,办理销户手续需要有火化单。当然,连我们死后的“住房待遇”(公墓墓穴的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也有规定。这种细致的程序性和技术化管理旨在使政府拥有一种更便于观察的视角,以便及时发现越轨行为:比如仅仅从无法提供火化单便可发现公民是否有按规定火葬,而公墓墓穴的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则是一种简单的度量和计算,整片整齐划一的公墓象征着一种井然有序的秩东《规训与惩罚》一书中福柯提到了“驯顺的肉体”,而在这里,可以看到,权力不仅可以规训活着的人,还能轻易触及死者的肉体。

    基于行为主体和制度依据的不同,产生了对殡葬行为的非正式社会控制和正式社会控制。⑥其中非正式的社会控制在古代中国一个显著的表现就是墓地的风水纠纷,而当事人对于对方的这种越轨行为往往采取一种私力救济的方式,倘若是不同宗族之间的纠纷,甚至会演变成一种激烈的冲突与械斗。而国家制定的法律作为一种正式社会控制,不仅拥有其他社会控制所不具有的国家强制力,其监控的视角也更为广泛,殡葬中的个人行为越来越多地纳入其控制中。可以说,殡葬法制发展至今,反映的正是国家对社会高度监控这一现代性特征。现代性的这一维度本身就蕴藏着导致冲突的因素和可能。因为,越轨乃由规则所定义,不同的规则之间对同一行为的定义可能不同。这就导致,在习俗中的合规行为,遭遇国家法制时可能被定义为越轨或违法,同样,国家法制和执法行为也可能被民众基于对习俗、传统的认知而定义为越轨或不合情理。

    对我们而言,今天的问题不仅来自于丧葬受到习俗和国家的双重控制,更重要的是随着殡葬改革的进行、国家对丧葬管理的细化和深入,在社会与国家之间,在习俗与国家法制之间缺乏较高程度的文化契合度的地区,导致了殡葬法制推进中不断遭遇阻碍和冲突,并引发了制度的意外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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