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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9 浏览量:
民国时期,“停棺待葬”的习俗在部分地区黎族丧葬仪式中普遍存在,停棺时间长短不一,依当地习惯而定。一般而言,贫穷或中心地区的黎族停棺时间较短,富裕或外围地区的黎族停棺时间较长。“人死,于亲戚入吊后即掩埋,间亦有延至13日始葬者。”
关于停棺的原因,各地区也并不相同:有的是为了留出时间等候亲友的吊唁,“人死后,经亲戚入吊,乃能掩埋,间亦有停棺十三日始葬者”;有的则是要在出殡前为死者完成“做斋”、“作八”的仪式,这些仪式有的历时一至七天不等,如白沙番响村“出殡前,丧家一般要为资者做斋两三天”,琼中堑对村“入硷后,富裕人家做斋5一7天,中等人家一般也停后居家做斋3一5天。但贫苦人家入硷后即扛出埋葬”;有的地方不做斋,但是有停棺的习惯,如白沙番满村“入硷完毕,即停后于家内两天”,乐东头塘村“有停棺9天才出殡的习惯”;还有的地方是受民间禁忌和丧家经济能力因素影响而长期停棺,如崖县槟榔乡地区的黎族“停棺风俗在这一带是相当普遍的,过去不论贫富,人死入硷后停棺10多天至二三个月才埋。停棺的原因据群众反映是:一是祖先传下来说若人死3天之内不葬,必须到10多天以后才能埋,否则全家会死绝。二是父母死后,必须“作八”孝敬死者后才能出殡。因为作八要花费一大笔钱,所以过去贫困的人家往往要停棺一年多,积了些钱才能‘作八’出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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