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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28 浏览量:
殡葬改革,顾名思义,是对旧有的丧葬制度进行改革。我国最初对殡葬改革重视是在新中国成立之初,但是直到1985年2月8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殡葬改革工作才有据可依。该规定指出“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
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又重新颁布实施了《殡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较之前的《规定》,此次的《条例》更加具体了实施细则,在全国范围内发布了通告,并增加了相关的处罚原则,由此可见殡葬改革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阶段。《条例》规定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条例》首次提出节约殡葬用地的方针,并增加了保护土地和环境的相关规定。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条例》的实行也遇到了很多的新问题:一些地方殡葬服务垄断,擅造公墓、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盒等现象丛生。为了进一步推行殡葬改革,2007年5月1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此次《意见稿》与1997年的《条例》相比有较大的变动。首先,《意见稿》指出推进殡葬改革不仅是为了加强殡葬管理,同时也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其次,《意见稿》对殡仪服务管理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认为殡仪馆是提供遗体运送、冷藏、火化服务的公益性非营利机构,营利性机构则是从事这些服务以外的部分。而各地人民政府则是要根据当地情况规划殡仪馆的数量、布局和规模等,同时对公墓用地等做出了规定;另外,《意见稿》还对丧葬活动和丧葬用品的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最后,《意见稿》第五章更加明确了各种违反行为应当承担的相应的法律责任。《意见稿》相较之前颁布的《条例》确实有其进步之处,但是它更多的是指出禁止做什么,“强制”意识较浓厚、而且《意见稿》发布在网上更多的征求的是网民的意见,3而对于改革的主体一一广大农民阶层群众来说,并不能将自己的心声反映上去。2009年12月国家民政部颁布了《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文明节俭办丧事已成为社会共识,同时指出“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国殡葬事业总体水平与科学发展观要求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在殡葬资源配置、殡葬服务质量、殡葬救助保障、殡葬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方面,尚不能完全满足人民群众的丧葬需求。”《指导意见》提出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和国家、地方制定的要求,制定完善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明确殡葬改革发展的具体目标和任务,采取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和方法步骤。各地可以按照殡葬法规政策,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严格依法行政,建立完善殡葬执法机构和执法机制。相较于之前的《意见稿》,《指导意见》更加成熟,很多“强制”的内容并没有沿用下去。2012年12月,民政部又进一步发布了《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惠民殡葬政策的提出主要考虑到减轻群众的丧葬负担,同时增强群众参与殡葬改革的主体性和自觉性。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的《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提出“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此次修订相较之前的政策取消了民政部门的强制执行权。
纵观我国殡葬改革的历程,国家在制定政策时也经历了一系列的实践的检验,从最初的《条例》的颁布拉开殡葬改革的序幕后,针对殡葬改革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国家也试图从法律强制的角度来制止,但是对于整个殡葬改革工作并没有起到很好的效果。因此,政策逐渐偏向于采用缓和的方式推进殡葬改革,取消民政部门的强制执行权,各地方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改革工作。地方政府有权决定本地区的火葬地区和允许土葬地区,因此全国各地殡葬改革工作呈现出不同步性,具有地方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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